申請死亡證手續
人生走到盡頭 , 最後都要落葉歸根 .
申請起回先人骨殖須知
1. 申請替先人執骨須由墓地持證人帶同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親臨該會配售處辦理手續,或以書面授權其親友代辦須遞交授權書正,授權書簽署式樣須與本會記錄相符。
2. 申請執骨時,本會收取下列費用:
a)起回人體遺骸骨殖費(執骨許可證)費用$100元
b)起回骨殖後之清潔工作及填平墓穴的費用$1,500元
註:(I)墳場執骨額滿即止 (II)所有普通墓地、金塔地及未到期之續期墓地,申請人可於申請執骨時提出選擇把先人骨殖/骨灰葬回原有墓地。若申請人替先人執骨遷離後,任何墓地/金塔地須按例無條件交回本會另作配售。
3. 申請人於配售處辦妥手續後應到食物環境衛生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請「撿拾遺骸許可證」及「起回骨殖授權書」,如要火化服務,需要在該處申請。詳情可向該署查詢。
4). 辦理完執骨手續後,申請人須聘請認可承造商,由其通知墳場辦事處,執骨日期及時間,每天各墳場執骨配額有限,遷離限期為申請日計起,80天可接受執骨日期內辦妥,但在接近清明及重陽期間,該會將減低執骨配額日期及縮短,敬請留意。
5). 申請人須在所報日期,前往墳地現場進行起回骨殖, 如先人未化體時,必須葬回原處蓋上泥土,墳場督導員即時發出先人遺體未化通知書,六個月後有關部門會發信通知申請人再辦理撿拾上述先人之事項。若先人執起(化體)後,申請人可於申請執骨時提出選擇把先人骨殖或骨灰葬回此處。
經註冊醫生診治而死於自然者,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在個案發生地區所屬的分 區 登 記 處辦理登記。一般而言,死者的親屬( 即申報人) 應攜帶下列文件:
土葬:
帶同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 18】、死者香港身份證、申報人的香港身份證到各區死亡註冊處辦理死亡註冊 。該處主任登記死者及親 屬之有關資料後,便會簽發兩份死亡註冊證明書,其中之【表格 10 】是埋葬許可證,在死者安葬時須交給墳場辦事處,另一份【表格 12】是給予親屬保存的,日後為死者起回骨殖。
該份文件須心保存以日後用作證明書辦理申請手續。當辦妥死亡註冊後,親屬便可憑死亡註冊證明書,向殯儀館接洽,為死者安排治喪。
火葬 :
帶同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 18】、醫務證明書【火葬 (表格 2)】、死者香港身份證、申報人的香港身份證,但由於申請火葬有部份手續是須要由殯儀館職員與死者親屬一同辦理的,親屬在醫院領取證件後,須先向殯儀館接洽,為死者安排治喪,然後由殯儀館職員陪同到死亡註冊處辦理死亡註冊,該處主任登記死者及親屬之有關資料後,便會簽發一份死亡註冊證明書【表格 12】,而另一份之【表格 3 】是火葬許可証或死因裁判官簽發批准屍體火葬證明書【表格 11 】後,可向食物環境衛生處申請火葬及到火葬事宜辦事處交火葬費及排期火葬。